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9:3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填土、配藥、裝藥、篩藥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以一人為限。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專業爆竹煙火及煙霧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爆竹煙火之製造採裝(壓)藥、填土、鑽孔分別於不同作業室作業者,每一作業室應在二人以下。但無火藥之填土,不在此限。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八人以下。
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者,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切割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