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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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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法制室分設二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令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有關選舉、罷免之訴訟及訴願事項。
(四) 其他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法制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巡迴監察法律事務之處理事項。
(二) 關於巡迴監察員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協辦事項。
(三) 關於督導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查核業務事項。
(四) 其他有關巡迴監察日常事務之協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