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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