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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住民基本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制定全文 1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
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