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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年至少一次檢查本計畫之執行情形。
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移民業務機構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