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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下列機關提供第二條之加害人資料:
一、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加害人相片資料。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