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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