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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施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負緊急應變處理責任;如有發生損害,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所載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一、對海岸地區既有設施或相關權利所有人造成損害。
二、影響鄰地安全及海岸生態環境。
前項緊急應變處理責任歸屬有認定疑義時,由主管機關協調指定責任歸屬進行應變處理。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進行緊急應變處理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