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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
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技
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