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0: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得申請
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限至原租賃期限為止:
一、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原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需照顧兄弟姐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