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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附近房地
產市價酌予折減在成本以下訂定之,並得依十五年以上分期攤還之方式辦
理貸款。其貸款額度不得低於售價之百分之七十。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