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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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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依前條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同時與主管機關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由承租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該設定登記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前項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超過租賃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