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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十五條規定實施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其編定結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分區圖複印本,發交有關鄉(鎮、市)公所保管,隨時備供人民免費閱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