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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地上物之拆除、遷移、補償事項應由投資人自行處理,並得申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