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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