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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以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七條
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以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
條之規定辦理。
其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照同規則第三章圖根
測量各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