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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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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期間,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程序,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之註記:
一、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二、經公告徵收者。
三、經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法令公告禁止移轉者。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標售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