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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實物土地債券,交由省政府依法發行,年利率百分之四,本利合計,分十
年均等償清,其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委託土地銀行辦理。
前項債券持券人,免繳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及特別稅課之戶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