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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