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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
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
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