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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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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聲明異議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聲明異議之書面內容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異議人之姓名及異議事由;其由利害關係人為之者,並應載明其利害關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