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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許可設立後三年內未開始營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屬法人或團體附設者,應副知該法人或團體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自行營運,不得將全部或部分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