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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
,應循左列順序為之
一、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二、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三、收容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