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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
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
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得裁定延長一次。
對於前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
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得繼續安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