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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推介職務代理人,除以應徵 (召) 服兵役員工本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依
法受其扶養共同生活且具有資格能力者為優先外,其順序如左:
一、遺族生活困苦者:
(一) 革命先烈遺屬。
(二) 陣亡官兵遺屬。
(三) 因公殞命官兵遺屬。
(四) 因病死己官兵遺屬。
二、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
三、家庭生活確屬困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