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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八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
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或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前項獎勵均經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