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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
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判決
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