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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