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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下列事項:
一、預定交通方式及申請交通費之數額。
二、有無申請住宿費及必要費用之需求。
三、領取費用之方式;其欲以電子支付或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方式領取者,電子支付之方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