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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勞動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
勞動調解委員應遵守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四)。
圖表附件:
附件四、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PDF
附件四、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