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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地政機關接到前條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