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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