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