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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民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四十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