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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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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之不付評鑑決議,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為之決議。但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而為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