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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由同居人、受雇人、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姓名及其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