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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因震災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
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
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一併召集聯席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