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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資金融通案件,其屬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者,由經濟部中
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及重大資金融通案件,
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設置單一窗口受理。
前項資金融通,並得指撥專款提供信用保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