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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
各機關應建立與執行職務相關危害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隨時查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