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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錄影帶等,應與言詞辯論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