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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意見或提供
相關資料。
二、專門著作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為之,並評定其成績。依前條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
者,並應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