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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7 條
船舶所有情況及佈置狀況,經驗船機構檢查認為均符合本章規定已適於載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其夏期木材乾舷計算,除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之修減百分率應以附表八代替外,其他計算仍與第四章所規定者相同。
圖表附件:
附表八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