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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7 條
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