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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設備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