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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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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一)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二)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三)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