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0: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視各地區發展情況予以修測,原則上都市及發展地
區之基本圖,每五年修測一次,其他地區每十年修測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