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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
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
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
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大量證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