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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過重之債務者。
二、以拖延受破產之宣告為目的,以不利益之條件,負擔債務或購入貨物或處分之者。
三、明知已有破產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