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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5 條
客船所有人將客船艙室增加、減少或修改原有佈置圖而影響乘客定額或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時,應於事前將變更計畫及圖說,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後施工,並於檢查合格後換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