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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4 條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指
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
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限制。
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